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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勝訴 | 法院判:楊政緯與蘇子怡(Champagne Vivian)簽訂股權轉讓同意書後『已完成』系爭事業之股份移轉、系爭物品及裝潢之『頂讓』事宜

  • 2025年3月24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已更新:2025年3月27日

▼ 高院 111上1259號 民事判決判定「兩造間簽訂股權轉讓同意書已完成系爭事業之股份移轉、系爭物品及裝潢之『頂讓』事宜,上開20%股份確係『頂讓』系爭店面之對價」、「蘇子怡未能舉證其為系爭物品及裝潢之所有權人」,摘要如下(見判決第9頁第30行至第10頁第2行、第23行)

  • 本件應審究者為系爭物品及裝潢是否為蘇子怡所有楊政緯是否已受『頂讓』。」

  • 所謂頂讓契約係頂讓人將店面營業之相關權利概括讓與受讓人,並由受讓人支付對價之非典型契約,頂讓範圍通常包含店面裝潢、招牌、設備、存貨、甚至包括客戶權益等。

  • 嗣由蘇子怡傳送0000租約.docx檔案及股份.docx等電子檔予楊政緯,兩造並於107年1月3日簽訂系爭租約轉讓書,亦有系爭租約及轉讓書在卷可佐(原審卷一第31頁至第38頁),足認兩造於討論系爭店面之租賃及轉讓事宜時,蘇子怡原預期以88萬元頂讓系爭店面,並著手草擬頂讓契約書...

  • 楊政緯辯稱:伊以轉讓系爭事業20%股份之方式為『頂讓』系爭店面之對價等語,並非無據。

  • 蘇子怡稱20%股份即係以原頂讓價88萬元計算,及楊政緯表示欲買回之10%股份價值應低於88萬元,並衡之楊政緯已於107年1月10日於系爭店面開業營運,已占有使用系爭物品及裝潢等情(原審卷二第376頁),應認兩造間簽訂股權轉讓同意書後『已完成』系爭事業之股份移轉、系爭物品及裝潢之頂讓事宜,上開20%股份確係頂讓系爭店面之對價

  • 蘇子怡未能舉證其為系爭物品及裝潢之所有權人...其依上開規定請求楊政緯賠償,即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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