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勝訴 | 法院判:楊政緯與蘇子怡(Champagne Vivian)簽訂股權轉讓同意書後『已完成』系爭事業之股份移轉、系爭物品及裝潢之『頂讓』事宜
-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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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2025年3月27日
▼ 高院 111上1259號 民事判決判定「兩造間簽訂股權轉讓同意書後已完成系爭事業之股份移轉、系爭物品及裝潢之『頂讓』事宜,上開20%股份確係『頂讓』系爭店面之『對價』」、「蘇子怡未能舉證其為系爭物品及裝潢之所有權人」,摘要如下(見判決第9頁第30行至第10頁第2行、第23行):
「本件應審究者為系爭物品及裝潢是否為蘇子怡所有及楊政緯是否已受『頂讓』。」
「所謂『頂讓契約』係頂讓人將店面營業之相關權利概括讓與受讓人,並由受讓人支付對價之非典型契約,『頂讓範圍』通常包含店面『裝潢』、招牌、設備、存貨、甚至包括客戶權益等。」
「嗣由蘇子怡傳送0000租約.docx檔案及股份.docx等電子檔予楊政緯,兩造並於107年1月3日簽訂系爭租約及轉讓書,亦有系爭租約及轉讓書在卷可佐(原審卷一第31頁至第38頁),足認兩造於討論系爭店面之租賃及轉讓事宜時,蘇子怡原預期以88萬元『頂讓』系爭店面,並著手草擬『頂讓』契約書...」
「楊政緯辯稱:伊以轉讓系爭事業20%股份之方式為『頂讓』系爭店面之對價等語,並非無據。」
「由蘇子怡稱20%股份即係以原頂讓價88萬元計算,及楊政緯表示欲買回之10%股份價值應低於88萬元,並衡之楊政緯已於107年1月10日於系爭店面開業營運,已占有使用系爭物品及裝潢等情(原審卷二第376頁),應認兩造間簽訂股權轉讓同意書後『已完成』系爭事業之股份移轉、系爭物品及裝潢之『頂讓事宜』,上開20%股份確係『頂讓』系爭店面之『對價』」
「蘇子怡未能舉證其為系爭物品及裝潢之所有權人...其依上開規定請求楊政緯賠償,即無理由。」





























